提出商标异议的手续和处理程序

1.提出异议的手续

异议人对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商标局填报《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如果异议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则可以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提出异议无须缴纳费用。

2.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

(1)商标局受理和裁定前的准备工作。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将异议书副本转交给被异议人,要求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不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要重新公告。

(2)商标局裁定。商标局受理异议案件后,应当保障异议双方都能够平等行使权利,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商标局作出的裁定有两种:

1)认为异议成立,商标局裁定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成立,包括在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认为异议不成立,商标局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不过商标注册的日期仍然是公告异议期满之日,而不是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之时,并且只要还是在公告异议期间内,异议人或者他人仍然可以以其他理由提出异议。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虽然申请人是自公告异议期满日起获得商标权,但在该公告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这一段时间内,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商标权人不得主张侵权;如果使用人恶意地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话,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赔偿。

(3)复审。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裁定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异议裁定即为生效,异议程序结束。当事人如果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填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复审,并将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此时商标异议案就进入到复审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应当缴纳评审费和延期费。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异议案的当事人,他人不得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和其他证明材料寄送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作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应当向商标局调取有关异议裁定的一审材料及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全部档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保障复审双方都能够平等行使权利,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定。

(4)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商标异议的裁定,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商标法则对此作了修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再是终局性的,这样做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