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作为全球排名领先的照片分享网站,于2006年便开始为在中国开展业务进行有关商标的布局,并以中文名“菲丝博克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商标布局尽管在完善,但是随着名气的越拉越大,商标各种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了,不仅在更名“meta”后接连遭遇商标抢注,其“FACEBOOK”商标也成为一些人攀附的对象。



“facelook”商标被无效,与“Facebook”商标太难分辨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菲丝博克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据判决书显示,深圳某公司在2012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了第11560832号“facelook”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提电话;声音传送装置;照相机(摄影);电子芯片等第9类上。


菲丝博克公司在先注册在第9类、第38类上的“FACEBOOK”等商标为引证商标。2016年12月,Facebook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2018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图标,故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Facebook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判决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


而在近日,此案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院终审落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英文“facelook”, 虽然“face”与“look”二词属于常用英文单词,但二者组合并非固有的英文单词或词组使用方式。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英文“facebook”。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仅“l”与“b”差别,在读音方面非常接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彼此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近似商标还是没能在市场成功使用,尽管改了名字了,市场中也不会出现近似的商标企业,当出现这类的时候是应该及时的维权,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近似的影响而影响自己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