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但违反了商标管理制度,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侵害,而且假冒商品在市场的流通还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因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不但包括我国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它还包括消费者的权益。

(2)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批发、代销、零售等方式,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罪在客观方面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商品的流通领域,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则既可以发生在生产领域,也可以发生在流通领域。因为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其目的就是企图以假乱真,混入市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将它销售,此种销售行为则被假冒行为所吸收,两种行为都应按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处罚,而不能按数罪并罚。如果没有实施假冒行为,而直接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则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故意非法销售。本罪一般以牟利为目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两个要点: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法销售。过失或疏忽大意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既是对犯罪对象即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明知,也是指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明知。明知反映了犯罪故意的认识程度。故意的认识程度首先表现为一种肯定性判断,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会发生是故意的认识程度的质的规定性。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不具备故意的条件。我国刑法对“明知”的含义未予阐明,但刑法理论界对“明知”的理解比较宽泛,包括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同认识,并未仅仅限于“必然性认识”,这是故意的认识程度的量的规定性。一般认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无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须发生还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销售金额数额是否较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必须是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按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