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的法律后果,一是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二是将被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律后果,一是将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二是会在异议程序中,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三是会在争议程序中被撤销。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是指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在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之列。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一般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公众是否熟知,在所不问。

例如,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代理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在第十九类地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原创罗马”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原创罗马’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原产地为罗马,造成产源误认”为由驳回。

罗马瓷砖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为“原创罗马”,而非“原产罗马”,不会使消费者引起产源误认。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由罗马瓷砖有限公司最先使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目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后认为:申请商标“原创罗马”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罗马”,该词禁用为商标。终局裁定“原创罗马”商标予以驳回。

禁止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L这些地名一般只能说明生产产品的地方,而不能表示产品的生产者,因而不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2.如果申请人的住所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并且该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者该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会在该地名上获得排他权,这种排他权会不公平地妨碍他人在商业活动正常使用该地名。3.如果申请人的住所不在我国某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的地域以内或者其住所不在公众知晓的某外国地名所及的地域内,而是在该行政区划地名或该外国地名所及地域以外的地方,并且该申请人将该区划的地名或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并不产于该地域,所以易使公众对带有这些地名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说该商标具有地理欺骗性。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商标注册

我国一般公众不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在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之列。另一方面,由于地名涉及面广,不仅包括国家名称、各级行政区划名称,还包括河流、山脉名称以及其他地名,其中有些为我国的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同样也不在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之列,如北极、南极等。如果有人在工业用缝纫机上使用或申请注册“北极”商标,一般不会使人认为工业用缝纫机来自北极,或使人误认为工业用缝纫机与北极之间存在关系。因此,即使北极这一地名为我国公众所熟知,也不应当适用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的规定。事实上,我国国内的有些地名与北极、南极情况类似,如泰山、天山等。如果这些地名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无关,一般也不适用禁止使用或禁止注册的规定。

虽然《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上述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符合例外规定,地名的使用和注册不受禁止性规定的拘束。例外规定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三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我国,有些地名的确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同时又具有明确的含义。如“泉港”,虽然该名称是我国福建省泉州市(地级市)泉港区的区名,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但该名称同时又含有“泉水港口”之意。因此,“泉港”并非仅是泉港区的地名,而且还具有了其他的含义。再如“长乐”,该名称是福建省长乐市(县级市)市名,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过,该名称还具有“长久快乐”之意,并非仅指长乐市这个地名。重要的是,这些名称的其他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在他们看来,这些名称并非行政区划的地名,泉港即是泉水港口,而长乐则是长久快乐。这些名称可以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若无在先权利的障碍,不应当禁止。

“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某些共同特征。该特征可以指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标准,或可以用来证明生产该产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地域,或可以标示其生产的产品的原料构成、产品的制造方法和工艺。根据这些特征,商标法将地名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范围是合理的,这也正是商标法规定地名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原因。

另外,商标法生效前注册的含地名的普通商标,从实体和程序上看,当时的注册并没有问题。若依商标法取消原来已经注册的含地名的普通商标,似乎欠妥。因此,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意在现行法不追溯该法生效前已经注册的含上述地名的普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