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商标争议的具体范围,即可以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即该商标包括了以下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即该商标为以下标志:(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指该商标包括了以下三维标志:(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符合商标法规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必须是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其生产、制造、加工或者经销的商品及经营的服务项目。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如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均属虚构、隐瞒事实真相。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新药证书》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其他证明文件等。申请卷烟、雪茄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如果申请人伪造上述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即属伪造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行为。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之外,实践中还会出现以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对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评审。如丑化他人公众知晓商标进行注册的,违反我国签订的国际协议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某项条款而注册的及违反我国的其他法规而注册的商标。

另外,转让不当的注册商标及续展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亦属注册不当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如未一并办理,又没有被驳回而进行了转让,以上情况经他人发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商标即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转让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于受让人,受让人应当分别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如上述有关证明文件失效而未经发现或伪造涂改了有关证明文件而获准转让的注册商标,即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由于各个国家与民族的习俗不同,注册商标转让后亦可能会发生与受让人的国家或民族的信仰习俗发生抵触并带来不良影响的,这类注册商标亦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总之,注册商标转让后产生误认、混淆或不良影响的,均属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范围

(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

为保护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上述规定中,复制是指与驰名商标完全或基本相同;摹仿是指与驰名商标显著部分或主体部分相同或基本相同;翻译是指与驰名商标使用语言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

对于上述标志,如果商标局给予了注册,则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另外,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随时可以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经过授权,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须有书面的授权书,同意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其商标进行注册,才能确认为合法的授权,而不指口头的授权或许可。反之,则是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关系也是经过书面合同或协议确认的,在合同或协议书中亦明确了该商标属被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所有。对于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进行了不当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八)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指含有地理标志但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商标,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商标局给予了注册,除了注册人善意取得外,这样的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九)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恶意抢注的商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所指的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厂商字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有些商标虽不是驰名商标,但具有独创性,又有一定的使用历史或较广的使用范围,所有人为宣传该商标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却未能及时进行注册,被同行业或同地域的他人抢先注册。后者的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商标法》第三十一条除了保护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外,也不允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虽未注册但通过使用已经有了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假如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那么这样的商标申请将不予核准。如果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了不当注册,那么,在先取得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