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的管理,主要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省、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处理跨地、县的商标案件和较重大的商标案件,对辖区内商标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依照商标法的有关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进行检查指导,组织本地区的情况交流和经验的总结、传播。具体而言,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范围包括:
(1)监督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对使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辖区内的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包括监督是否加注注册商标标记、检查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商品的范围、对撤销和注销商标的管理、对商标注册和注册证的管理等。
(3)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进行管理。
(4)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理。
(5)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
(6)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和调解。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上述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服从管理,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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