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在先原则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事实,即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供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中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对商标审定抽签的操作规程,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商标局于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中规定:
(1)两个或者两上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应当对于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2)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定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视为送达。
(3)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报告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于申请人继续抽签。
(4)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商标局或者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做出裁定,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5)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拒绝签字的,亦视为弃权。
(6)抽签先后,由有关申请人掷骰子决定。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7)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两名监督进行。
(8)公证机关在抽签签字之前,收取公证费。
(9)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写入《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
(10)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果生效。
(11)商标局依抽签结果初步审定抽中者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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