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商标权用尽的条件
(1)附着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投入市场,销售给商标权人以外的人。
(2)非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伴随对商品的使用(主要是指销售而言),并且要服务于对商品的使用。
2.商标权用尽的争议
目前,关于商标权用尽的争议,主要是关于平行进口是否也构成商标权用尽的问题。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外国商标权人许可,第三人自行从商标权人以外的人那里进口正宗的附有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权用尽从而其侵犯了商标权的理由是:商标权是具有地域性的权利,因而权利用尽也只意味着一国国内的权利用尽,而不是说在另一国或在世界范围内也当然用尽。比如说,甲在A国与B国都申请了商标注册,那么当他的商品在A国出售以后,在A国范围内其商标权用尽,但在B国范围内,商标权人仍然可以禁止一切对已售出商品上的商标的使用,第三人即使是从非商标权人处进口商品,也必须取得商标权人的同意。与此相反,认为平行进口构成商标权用尽从而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则认为:商标权应当只是权利人对商标首次投放市场时的权利,一旦在商标已经合法投入市场,那么在世界范围内权利人就不得再对之行使专用权,所以平行进口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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