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

商标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应在充分准备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把握以下要点:

(1)申辩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第九条的规定。

(2)申辩对商标的使用,仅为说明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等特点,非标示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3)申辩其只有运用某个商标标志才能对其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作出恰当的描述,如果不使用某商标标志,就无法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客观描述。

(4)申辩其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标有自己的商标,没有“搭便车”的意图。

(5)申辩其使用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未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作显著使用,而是置于不明显之处,没有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故意。

(6)申辩其是善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