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是:

(1)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

(2)注册人应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并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使用证》应按照规定详细记载各项内容并由注册人签章。

(3)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其疏于管理,致使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

(5)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二)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是:

(1)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已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5)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在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6)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