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转让涉及商标法有关商标权取得、使用等规定,也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注册商标转让作了下列限制规定:

(1)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同一个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按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按照“一类商品,一件商标”的申请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转让该注册商标时,必须转让同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不能只转让该同类商品的一个商品的商标。否则,即产生了同一商标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有两上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造成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使用同一个商标的混乱现象。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2)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可以转让,但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依照《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商标的共有为共同共有,某个共有人私自转让共有商标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商标所有权。因此,每个共有人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转让共有商标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益。

(4)转让注册商标未履行法定的程序的,其转让无效。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成立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当事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而未经核准注册的,应为无效。

(5)商标受让人在商标使用中,如果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其转让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