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

优先权,是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的权利。优先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体现。如《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此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的条件是与其他购买人所支付的条件相同。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即申请人在甲国提出正式的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甲国同乙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乙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申请的申请日。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A.至L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发明专利权:申请的划分。A——(1)已在一个本同盟成员国正式提出过一项发明专利、一项实用新型、一项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一项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时得享有优先权。(2)依照任何本同盟成员国的国内法或本同盟成员国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属于正常国别的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3)所谓正常国别申请系指能够确定在有关国家提出的日期的任何申请,不论该申请的结局如何。B——因此,在上述期限未届满前,随后向其他本同盟成员国提出的申请,不得因在此期间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等行为而失效;并且此类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者的权利或任何个人占有权利。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初次申请的日期以前第三者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每一本同盟成员国本国法令予以保留。C——(1)上述优先权的期限,对于发明专利和应用新型,规定为12个月,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规定为6个月。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因此,优先权原则便成为我国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所依据的一项重要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所以设立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制度,其主要原因是,除个别国家外,世界各国商标法大都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只对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授予商标权。根据这些要求,企业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为了扩大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为其商品打开国外市场做准备,应当同时向有关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否则,待一段时间后,在向有关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时,其他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已经在其之前提出了同样的申请,这样,其就不能在有关国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向本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又向有关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办得到。因为,办理申请手续需要时间,翻译申请文件也需要时间。而且在决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前,有关商标核定商品的市场前景如何,是否需要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以及向哪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也都需要时间进行考虑。所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期间的优先权。这个原则为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也是各国之间进行经济贸易交流所必要的。
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1.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第一,第一次申请必须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提出的:①同我国签订有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的国家;②同我国共同参加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公约的国家;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对我国国民给予优先权的国家。

第二,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必须是第一次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分别向若干国家提出了几次商标注册申请,则其只能依据第一次申请要求优先权。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不是第一次申请,但满足下列条件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可以视为第一次申请:即后来的申请与以前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后来又在同一国家提出;如果前一次申请已经被撤回,放弃或拒绝,并没有让分开阅览,也没有遗留任何悬而未决的权利问题,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时期。而前一次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第三,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规的申请。正规的申请即指申请是按照外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至于申请是否已在外国被授予商标专用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则并不影响申请作为“正规”申请及产生优先权。只要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证明,其申请存在并给予了申请日,就可以作为在我国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第四,在我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在外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申请人相同。同一个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这些权利继受人应当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虽然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人,才能享受优先权。

第五,前后两次申请必须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同一个商标,而且该商标是用于相同的商品,如果在外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不是同一个,或者虽然是同一个商标但用于不相同的商品,则就不存在优先权的问题。

第六,在我国的第二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优先权期间,是指基于第一次申请而产生优先权的期间,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六个月,这个期间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2.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第一,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除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外,从来没有在其他场所出现的商品上使用过。如果该商标除了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外,还在商场等销售场所的商品上使用过,那么该商标就不可能再享有优先权。

第二,国际展览会必须是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而不是在其他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第一次使用。我国政府主办,是指由我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我国政府承认,是指某国际展览会虽然不是由我国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直接举办,但我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承认其国际展览会。

第三,申请期限为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超过了六个月,则也不能享有优先权。
商标注册的优先权

(三)优先权的主张

1.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主张

商标注册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并不等于自动就享有了优先权,而是必须自己提出优先权的主张。主张优先权的具体做法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我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如果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同时要求优先权的,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从而也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

第二,要求优先权主张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只是在口头上表示要求优先权,但是没有向商标局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第三,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还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的副本。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其第一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第四,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时间为三个月,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为三个月。该期限从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起,至实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时止。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在该期限内提交商标注册文件副本的,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2.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主张

主张优先权的具体做法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第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优先权的主张。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必须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如果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同时要求优先权的,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法律规定中的“视为”,一般理解为法律上的认定,没有要求优先权,等于是放弃了优先权。

第二,要求优先权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向商标局提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只是口头上表示要求优先权,但没有向商标局提交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材料,也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第三,必须向商标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的,还必须向商标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就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事项予以证实。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是否符合享有优先权的条件。如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是为了确认该展览会是否属于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是为了确认该商标是否属于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我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展出日期,是为了确认是否属于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范围内。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向商标局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第四,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的时间要求为三个月。此期限从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起,至实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为止。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