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企业财富的载体

最早的时候,人们认为只有金银财宝才有价值,200多年前的英国学者亚当?斯密被公认为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他在名著《国富论》中提出,除了金银财宝,土豆、小麦也是有价值的,也应该构成国家的财富。在斯密那个年代,即工业革命前,人们普遍认为只有农业才能创造价值,加工业的价值是从农民所创造的价值中瓜分出来的,只有农业才是一个国家的主要财富构成。以后人们又承认矿业也能创造财富。它和农业一样,都能无中生有地创造价值,只不过前者靠的是地球内的矿藏,后者靠的是土地和阳光雨露。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工业所创造的财富逐渐超过了农业,工业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富有的国家都是工业化的国家,于是大家又把发展工业看成是增加财富的主要手段。现代物权法把财产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轮船、飞机等,另一类是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勒?伊德里斯博士在第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致辞中强调:“我们呼吁企业家们将其知识资产全面资本化,呼吁他们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推进实现商业目标。当前,公司的无形资产——从人力资源和商业秘密到发明、商标、设计和其他发明创造成果——往往比公司的有形资产更宝贵。知识产权,对于任何一个希冀在创造新产品、为旧产品寻找现代而经济的制造方式、扩大市场份额和树立用户忠实度方面保持领先地位的公司而言,都是保证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抓住知识产权制度所带来的机遇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其无形资产是符合商家利益的。”郑成思教授指出:TRIPS协议第21条规定商标可以离开企业的经营做有价转让,正是国际条约对商标离开标识功能仍旧有价值的肯定。

商标具有价值,是企业财富的载体,是因为商标能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附加值,能够帮助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也就是说,企业在产品和服务的营销和推广过程中,商标自身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财务价值的无形资产,成为在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之外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收益的又一重要资源;企业借助有效的商标战略,使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发生变化,商标成为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熟悉、喜爱、钟情的商标为企业推销商品提供了便利,为企业获得商业利润来源提供了机会。
商标——企业财富的载体

商标是企业财富的载体,能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附加值,主要体现在:

(1)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具有财务价值,一些驰名商标“价值连城”。

据2002年国外一些商标价值评估机构公布的商标评价结果,可口可乐商标的价值已达800多亿美元,微软商标的价值为560亿美元,IBM商标的价值为430亿美元。这些名牌企业的商标价值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可口可乐”商标的拥有者甚至不怕工厂一夜之间化为灰烬,靠“可口可乐”这个品牌他完全有自信迅速东山再起。

2001年年初,长期使用HOOTERS商标的被许可人——美国Hooters公司,花了6000万美元,从该商标的创始人——另一家Hooters公司,购买了这件商标和其许可权。该公司董事会主席罗伯特?布鲁克斯说他们转手过来的“绝不是一块粪土,而是一块金子”。自1984年,美国Hooters就已经获得HOOT?ERS商标在全世界许可使用的专用权,并在HOOTERS商标名下发展连锁餐馆(但须除坦帕、纽约和芝加哥以外,因为,许可人在这三地经营着19家Hoot?ers餐馆)。到目前为止,美国Hooters公司经营的或特许经营的Hooters餐馆已有250家。布鲁克斯说:“随着Hooters体系在美国本土及世界各地不断的发展,我们认为我们必须拥有这件商标并能完全控制它。因为,它已成为我们的命脉。”

,“今年过年不收礼,收礼要收脑白金。”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如今真成为现实,史玉柱在2002年岁末将“脑白金”作价1.46亿元当成最好的新年礼物送给了自己。

(2)利用商标进行资产运营,商标具有增值价值。

一些企业利用人们对于商标价值认识上的差异,赚取了可观的利益。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意大利卡洛?本尼迪财团(CARLODEBENEDETTI)商标运营案。1985年,该财团运用传统方式,以8倍于财务报表资产价值的价格收购了财务经营十分糟糕、贷款无力归还、产品质量一般,但在欧洲主要国家已经立足的布托尼(BUITONI)公司。收购后,该财团将“布托尼”商标进行包装使其成为一个地道的欧洲商标,其知名度在欧洲食品市场首屈一指。三年后,该财团以高于实际资产价值35倍的价格即800亿法郎将布托尼转手卖给了对布托尼垂涎已久的雀巢公司,从而获得了丰厚的回报。该财团的成功之处在于准确地预计到了布托尼在欧洲主要国家市场的巨大商标价值,他们坚信商标的权益和带来高附加值的潜力会给企业带来滚滚财源。
商标——企业财富的载体

(3)商标权可作为投资手段,商标具有产业资本价值。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家将商标权作为投资手段纳入到法制化轨道。商标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允许其以一种特殊的投资手段转化为产业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用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作出了与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类似的法律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就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工业产权作为出资者的一种重要出资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第二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据报道,我国中华老字号“王致和”商标被估价6000万元,正计划与外资或民营资本进行并购重组。在谈判中,不管是引进外资还是民营资本,“王致和”都会坚持以其商标价值6000万元的价位为基础展开合作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