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的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品装潢的认定及理由

案例:“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纠纷

1.案情简介

原告: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汉都公司”)。

被告:(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简称“奥林巴斯株式会社”)。

汉都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自1996年开始,其根据中华民族龙年逢千年,三千年才遇一次的喜庆机遇,创意提出了“千禧龙”全新概念。此后,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包括核定使用商品在照相机上的第9类“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随后,其为培育“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在短时间内跃然成为国内知名品牌。被告奥林巴斯株式会社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奥林巴斯OLYMPUSWIDE80型照相机机身和包装盒、信誉卡等显著位置印有和原告“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相同的“千禧龙”文字,并在全国各大城市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的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标的商誉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收回已销售的侵权相机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在销售"千禧龙”相机的城市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赔偿原告商标商誉损失费人民币300万兀4O

2.被告答辩的主要理由

奥林巴斯株式会社答辩称:①奥林巴斯相机产品及商标,在中国市场是销售者与消费者所熟知的,在原告所指控的印有“千禧龙”字样的产品上,被告明显标注了“奥林巴斯(OLYMPUS)”商标。被告并没有将“千禧龙”作为该产品的商标使用;②“千禧年”和“龙年”在同一年相遇以及因此具有纪念和喜庆的意义,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被告在标有奥林巴斯(OLYMPUS)商标的WIDE80型相机上印制“千禧龙”及龙的形象,所表述的即是这种纪念和喜庆的含义,而不是商品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商标的误认;③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修改前)的规定,只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产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行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侵权特征及后果,不能视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法院审理和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汉都公司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取得了“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注册证号为1231026号,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12月14日至2008年12月13日。汉都公司于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间,还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1、12、23和24类上分别注册了“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汉都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但并未生产标有该商标的照相机。

汉都公司分别于2000年4月17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百货商店;2000年5月22日,在北京市西单购物中心;2000年6月16日,在北京东安市场购买了奥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机各一台。该款照相机机身正面面板除在中间位置印有“OLYMPUS"、“WIDE80”等商标及型号字样外,在左下角带印有“千禧龙”字样及龙形图案,在该款照相机的外包装盒上也印有与机身上相同的“千禧龙”文字及龙形图案,在商品质保书上也印有“千禧龙”字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汉都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对“千禧龙QIANXILONG”文字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奥林巴斯株式会社未经汉都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奥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机上使用与“千禧龙QIANXILONG”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装潢使用,尽管奥林巴斯WIDE80型照相机上所用“龙”字为繁体,但仍是同一汉字,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了对汉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立即停止侵犯“千禧龙QIANXILO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侵犯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向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3)(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赔偿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4)驳回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