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是一般性地代表或标识某一种、某一类商品的共用名称或标志,如“苹果”、“棉花”、“汽车”等,所有生产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均有权使用其名称作为商标,它不能由某一个企业作为商标注册专用,否则会影响生产同类商品的其他企业的正常业务。另外,将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图形作为该商品的商标,当人们看到此商标时,很少会将其视为“区别”标志而予以特定化,不能将其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联系起来,起不到区别生产、经营者的作用;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数量等特点一般是一致的,用商品的这些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因此,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对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UPS.COM”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后不服,申请复审。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是:“UPS”意为“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已成为本行业计算机用“不间断电源”的通用名称,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且“COM”是网络域名的通用后缀,因此“UPS.COM”整体上易使人联想为网络域名,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是世界最大的包裹运输及速递公司,申请人的带有“UPS”字样的商标是世界驰名商标,申请人的“UPS”商标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可见“UPS”作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申请人的“UPSON-LINEENVOY和“UPS及图”商标亦在中国第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此外申请商标“UPS.COM”中的“COM”是英文company的缩写(意为公司),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同意放弃“COM”的专用权。综上所述,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PS.COM”中“UPS”的含义为“不间断供电电源”,是计算机用“不间断电源”的通用名称,而“.COM”则为网络域名的通用后缀。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申请注册的“UPS.COM”商标被终局驳回Q

再如:申请人三林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对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水肌JtWATERSKIN”商标,被商标局以“该商标直接指示了化妆品等商品的原料及使用对象等特点”为理由驳回不服,申请复审。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水肌庸”是申请人抽象想像而成,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水肌庸”物质,更不是申报商品的原料,没有对指定商标构成有叙述性,消费者不会联想其为商品的内容和功能,作为商标具有显著性。“水肌庸”充其量只能算隐喻的暗示,是《商标法》所允许的。“水肌庸WATERSKIN”在台湾已有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肌庸WATERSKIN”指定使用商品中含有“香皂、化妆品”等,“水肌庸WATERSKIN”直接表示了该类商品使用原料及对象,叙述了其功能、用途等特点,用作该类商品的商标,不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商标局曾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删去除“清洁制剂、香料、洗牙用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外全部商品,申请人未按要求修正。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三林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水肌WATERSKIN”商标,予以驳回。

但如果标志中除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外,还有其他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等商标构成要素,则可以注册为商标。即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能单独作为商标,但可以包含在商标中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比如“大众汽车”注册商标中就包含“汽车”这个商品的通用名称。未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的特点的标志,选择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也是可以作为商标的。如“万变”用于游戏机,“密封”用于发动机气缸封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