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①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②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③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使用期限。④许可的性质种类,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⑤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保证,主要是许可人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⑥要求被许可人在产品上注明本企业名称和产地,以示区别不同使用人的单独产品。⑦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付款形式。⑧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这些条款只是形式,从中反映许可合同的内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因此可从双方义务把握合同内容。

许可人的义务是:①在合同有效期间内,许可人不得将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欲转让商标,须向被许可人说明情况,取得其同意或与之解除使用许可协议。②不得放弃续展注册,在许可合同不到期限时,不续展就影响了被许可人的利益,许可人有义务续展。③不得申请注销,在许可合同不到期限时如申请注销商标,使用许可权也就随之丧失,必然损害被许可人利益。

被许可人的义务有:①必须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接受许可人的监督。②不得与第三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因为许可使用合同的许可人必须是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无权再行许可。③信守合同,按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人缴纳使用许可费。④许可使用的商标如果被侵权,被许可人应协助许可人查明事实,但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⑤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合同义务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的行动指南。为全面履行合同,避免违约等后果,了解自己的义务是什么,对双方当事人非常重要。必须注意,合同义务未必完全等于合同条款中的语句,那样理解就太狭隘了,对双方当事人在许可合同中的义务可从三个层次理解。

1.约定义务

如上所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说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的许可人最主要的权利是收取许可使用费,主要义务是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情况与之相对应,主要权利是依约使用该注册商标,主要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使用费。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法定义务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一般合同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权利义务完全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受到更多的法律干预,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外,合同双方还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即便当事人未加约定也对其生效。如果约定条款与法定义务抵触,该条款无效。

对此,应特别注意我国《商标法》第40的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据此,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报送商标局备案。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保证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这些义务中最重要的是关于商品质量的义务,许可人具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被许可人负有“保证”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统称使用许可协议的质量控制条款。

3.诚信义务

从表面看,许可合同未必有明文约定,商标法也无明文规定,但依据其他法律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主要是许可人的商标权维护义务。许可人有义务保证其商标权的确定性,以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1)许可人应保证许可协议项下的商标权真实可靠,确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2)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致使两个以上被许可人在使用注册商标上产生冲突。

(3)不得通过商标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对于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许可人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其商标权并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