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手续

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只限于商标注册人称谓的改变,而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或者发生变化。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改用新的名称,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并入国有企业,或者是总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商标等,是商标专用权也即商标所有人的变更,不能作为变更注册人名义办理,而应当按转让注册商标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注册名义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书,并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每一件商标应送交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变更申请书应详细填写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原注册人名称、变更后的注册人名称。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