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是制定和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贯彻或者必须贯彻的基本理念。

基本理念之一是禁止食人而肥或者搭便车。

正当的市场竞争,必须是竞争者通过付出劳动而进行的诚实竞争,即其竞争得来的果实必须是自己汗水的结晶。现代社会所鼓励的竞争必须是在增进技术,降低价格和提高商品质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竞争。自己不付出劳动,而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搭便车行为就是竞争对手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为自己的商业目的,利用他人的工商业成就而未付出实质性的正当努力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搭便车和禁止搭便车也就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惯用语。

基本理念之二是禁止不正当地投机取巧或者巧取豪夺。

既然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竞争手段是否符合竞争标准或者准则,也即获取竞争成果的竞争手段是否正当。正是由于竞争手段与竞争后果的关系直接影响到竞争行为的定性,禁止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获也就成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精神,不进行光明正大的竞争而在背后偷鸡摸狗地从事不正当交易,也会背离市场竞争的准则。因此,禁止不正当地投机取巧或者巧取豪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精神,并且在许多反不正当竞争具体规范中得到体现。

基本理念之三是维护商业伦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是维护商业伦理或者商业道德。从国外的法律来看,英美法国家将“不劳而获”、“不播种而收获”作为其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大陆法国家将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原则”或者最基本的原则。无论“不劳而获”、“不播种而收获”还是诚实信用,都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商业道德规定为基本原则,其维护商业道德,确立竞争道德规则的精神更是不言而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消除自由竞争的“过火”行为,即其前提是有了自由竞争的舞台和充分的竞争自由,经营者都滥用竞争自由,实施不道德的竞争行为,不正当地损害了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破坏了市场竞争的道德。无论是“搭便车”、“不劳而获”的仿冒他人商业标识行为,吹牛虚夸的虚假宣传行为,还是投机取巧的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引诱行为,损人利己的商业诋毁行为,本质上都与良好的商业道德背道而驰。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确立市场竞争道德基本法。

基本理念之四是刺激革新与鼓励竞争。

革新可以剌激竞争,而竞争又可以促进革新,两者常常是并行不悖的。但是,革新与竞争之间常常又会发生冲突。包括反不正当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都是在革新和竞争之间进行平衡的。只有在至关重要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才可以阻止竞争。对竞争的限制必须以明确界定的和有限的方式,其目的是为革新提供更充分的刺激。

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模仿自由是一项原则,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利用或者“占有”他人成就才是不公平的。其他工业产权特别法没有规定或者无法涵盖的商业成就,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和精神保护。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通过制止仿冒行为等规定使这种保护具体化,还可以通过一般条款以及司法判例保护商业成就。例如,不受专利法、商标法或者版权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原则上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可得而享,不能为特定人所垄断。但是,如果特定的商业标识因知名而与特定的经营者产生了固定的联系,具有商业来源的标识意义,尽管不受知识产权特别法的保护,但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阻止他人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