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异议人,是指对公告的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初步审定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异议人可以是与被异议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异议人可以是该两人或该两人以上的人。他们可以是异议的共同申请人,也可以分别提出异议申请。所谓与被异议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是指与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发生权利冲突的人,主要包括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先初步审定商标的持有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持有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著作权人、肖像权人等。所谓与被异议人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一般是指与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发生权利冲突的人。这类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主要集中在被异议商标违反了禁止性规定。比如,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认为被异议的三维标志是一种能使商品获得某种技术效果的图案,或者认为被异议商标有不良影响等等,不一而论。

异议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冒用他人名义、假名、化名提出异议的,法人提交因吊销等事由而无效的营业执照、公章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因其欠缺主体资格予以驳回,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种驳回制度的情况下,作为结案理由应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相对应的是,被异议人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持有人,是异议裁定申请的相对人。与异议人相同的是,被异议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