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终止

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致使合同完全履行产生障碍,从而导致合同终止。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当事人双方签署提前终止备案的书面协议并呈交商标局,是最为简便易行的一种方法。合同是双方自由合意的结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自由缔约,也可以依法自由解除。商标局收到双方的解除协议,将双方的终止协议归入先前备案材料中存档,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原被许可人即丧失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并经有仲裁权和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在条件具备时,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并具有一定的执行力,但该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其所产生的状态是不稳定的,若对方当事人行使诉权并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该解除合同的效力会发生回转。因此,在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议时,商标局根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予以提前终止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许可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前一定期限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若对方得到解除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解除权将应得对方默认而生效。在此情况下,解除方需向商标局提供其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关证据,对方在足够长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才能终止备案。

(三)一方当事人违法经营,严重妨碍了实施使用许可合同所要达到的正当目的和社会效益,并由相关机关作出认定和处罚导致的提前终止。如山西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方与四川省宜宾市宜五酒厂签订“哪吒”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该公司回收旧的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专用瓶,制造了标注为四川省宜宾市宜五酒厂的“哪吒”酒,山西文水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商标局撤销了该许可合同备案。

(四)合同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因主体资格丧失且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使许可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如发生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营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