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第一种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外商标注册管理机构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请以后,在6个月以内,这个第一次正式申请的日期将被视为申请人以后在我国提出申请的日期。

也就是说,申请人1月份在法国提出了第一次正式申请,如果他5月份到中国来又提出申请的话,他在中国的申请日期将是1月份而不是实际上的5月份。这时如果有另外的人在2月份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话,获准注册的将是优先权人而不是在2月份提出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在先申请人的利益,使申请人不必急于同时向多个成员国提出申请,有利于其免遭他人的抢先申请,失去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跟第一次申请是否被批准没有关系。即使第一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时候仍然可以主张优先权。但是第一次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申请日期要能确定。

在主张优先权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后的6个月内提交书面声明,并提交第一次申请的副本以及第一次申请国主管机关的证明,证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国家。

第二种优先权是指使用展览优先权。根据《商标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商标申请人是第一次使用某商标(本人和他人以前都没有使用过),而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过,那么申请人可以从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申请优先权。在这6个月内无论他什么时候申请,其申请日都为该商品展出之日。

申请人要主张优先权,同样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