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前,我国自然人一直不能申请商标注册,而外国自然人却可以依据国际公约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有关国际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按照国际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我国商标保护实践的要求,现行《商标法》将自然人列为有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我国首批自然人注册商标的马京华,于2。01年12月3日,新《商标法》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注册了第16类商标,商品项目是书籍、连环漫画书等八种。马京华认为:新修改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体现了国家在对个人知识产权方面,继专利权、著作权后,对商标权的关注,给予公民权利以更多的尊重。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一项财产权,任何民事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均可以拥有。

2.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法人,按组织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按经济性质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按设立依据和经费来源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各种类型的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为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为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为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为10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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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作为特定的民事主体,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企业法人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法人是一种法律上人格化的民事主体,因此,当不同类型法人设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组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法人从事业务活动,必须要有自己固定的场所,这对法人传递业务信息、履行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具有重要意义。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制度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表现为,法人对于自己的债务独立负责,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负责;另一方面表现为,法人是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或经费承担债务责任,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4.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

《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此条中的“国际条约”,主要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等。因此,凡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同我国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来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同我国没有签订协议的国家的公民或法人来我申请商标注册的,则按对等原则办理。凡依对等原则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国人,也可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二)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是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不是单独的某个自然人、法人或者某个组织,而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是多个自然人共同申请,也可能是多个法人协商一起申请,还有可能是多个自然人与法人共同申请。共有商标即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同一商标由不同所有人同时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出处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基本作用就难以发挥。而且,人所共知,商标权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亦即商标权所有人对于自己的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从独占使用权的固有含义来看,商标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单一的,也就是说,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其所有人只能有一个。但是,随着商品经济日益深入、全面的发展,各市场主体及生产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也在不断分化重组,作为无形资产的商标权在其主体的分化重组中,面临着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商标已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广大消费者对于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真正出处也许并不关心,而更关心基于以往经验或他人介绍甚至广告宣传而选择的商标本身。因此,共有商标的产生有其客观基础。作为调整客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商标法律关系的《商标法》,顺应现实及时增加了允许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共有商标的产生有了法律保障,共有商标权也成了法律意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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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商标的申请

共有商标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②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③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中有的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局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这里的转让协议即是共同申请的基础。

2.共有商标的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确定了各自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未确定各自份额的共有。商标作为财产权的对象,其共有也应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当商标权是共同共有时,商标共有人对该商标平等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共有商标权并不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它与按份共有的区别,在于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这种共有关系不能终止。只要这种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便不能划分各自的份额。

从理论上说,商标权的共有可以分为以上两种形式。但是,由于商标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特有属性,其共有形式在现实中将更为复杂,不可能十分明确地区分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商标权共有在现实中应该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结合。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有商标权,存在形式既包括按份共有的部分,也包括共同共有的部分。这是因为,商标权的取得、维持和行使,都是包含着多种多样的条件并需要一定的过程的。在这一过程中,因该商标而引起的支出、收益是可以规定份额的,但各共有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即在各自的商品上使用共有的商标时,各自所应享有的份额却是难以规定的。因此,对于共有商标的使用,应采取共同共有的形式,各共有人原则上可以全面、自由地使用该共有商标,而且,除以合同特别规定者外,使用时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共有商标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商标权的行使不但直接涉及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与共有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确保共有商标在市场上不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造成对共有人任何一方的损害,各共有人在取得、使用、维持该共有商标权的一系列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来行事。一般来说,商标权共有人应享有如下权利:

(1)商标权共同共有人有权通过协商或司法机关的裁决确认各自的份额,成为按份共有人;

(2)按份共有人有权按其拥有份额分得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接受侵权人的赔偿;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有人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就有权自由地使用共有商标;

(4)共有人一方转让其共有商标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5)共有人之一发现侵权行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索赔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起诉到人民法院,其余共有人也有权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分得赔偿金。

商标共有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等费用,各共有人都有义务先行支付,支付费用的共有人可以要求其余共有人支付应付的部分;

(2)共有人任何一方都有义务为维护共有商标权不受侵犯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3)未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共有人都不得擅自将共有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更不得转让给他人;

(4)共有人一方在使用共有商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共有人使用该共有商标的权利。

共有商标注册后能否正当合法地使用,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商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信赖和诚实信用是尤为必须的。商标共有人应该把共有商标作为共同的财产,共同为维护商标共有权的有效性而努力。否则,在使用共有商标时的任何自私自利的行为,都必将最终败坏该商标的信誉,产生损人害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