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商标的使用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因服务商标的使用与商品商标不同,它无法使用在商品上,因此,在商标的使用方式上,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有一定的区别。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中的规定,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归纳为:

(1)在供服务用的器皿、工具上等附着服务商标。如在宾馆的卧具上、餐具上、服务员的着装上、胸牌以及其他供服务用的器具上使用服务商标,目的是使消费者了解该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特点并能牢记其标记,以便同其他服务者相区别。

(2)将服务商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或印在广告宣传品上进行散发。这是服务商标最重要的一种使用方式。

(3)在服务单据、价目表上使用服务商标。服务单据虽属印刷品,但它与向外散发的宣传印刷品不同,它多用于店堂的交易服务,服务单据也可以认为是服务的工具之一。

(4)将服务商标使用于交易文书上。在服务商标注册人与他人的业务往来中,交易文书是必不可少的交易工具,它可以忠实地记录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因此,它也是服务商标使用者使用其商标的真实意图和真实情况的反映。

(5)将服务商标制作成牌匾悬挂在建筑物上使用,或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建筑物等载体上。它可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也有广告宣传的作用。

(6)在商业文件或在服务商标注册人的礼品或其他促销品上使用服务商标。

(7)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服务商标,即使自己不使用,也应视为该服务商标已被使用。

(8)联合服务商标使用了其中一个商标,即视为对联合服务商标整体的使用。

(9)防御服务商标在一项服务中使用,即应视为在所有服务中已使用。

服务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其服务商标,防止他人任意使用服务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按照商标法规定,他人在与服务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服务商标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也即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不宜绝对和任意扩大化,否则,容易造成服务商标注册人权利的滥用和不公平的垄断。从各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看,对服务商标注册人权利范围均有其合理程度的限制,即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商标注册人不能以商标权为由行使商标权利,这些情况通常是指:

(1)他人以普通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名称(包括商品),或者正常使用自己的著名雅号、艺名、笔名等,即使他人是作为商标使用,服务商标注册也不能以商标注册为由行使其商标权利,但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者除外。

(2)将服务的普通名称、提供的场所、质量、提供使用的物品、功能、用途、数量、形态、价格,或提供的方法或时间以普通的方式正常使用,通常是指有必要将服务商标用来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地理来源等属性时。

(3)在服务上惯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