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载体,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就是商标的具体表达。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伪造、擅自制造其商标标识。因此,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它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客观方面。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无权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个人或企业,未经商标所有人委托,印制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冒充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为自己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有权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单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擅自印制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却超量制作其商标标识。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以牟利为目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非罪的界定

(1)情节是否严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其情节是否严重。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时,应综合考虑数额标准、行为造成的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屡教不改等因素。

有关数额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这么一种情况:非商标所有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标印制单位知道委托人非商标所有人,而仍为其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应视为商标印制单位与非商标所有人(委托人)有共同故意,商标印制单位应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非商标所有人(委托人)采用了欺骗手段,致使商标印制单位不知实情而为其制造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印制单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以上罪的,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