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1997年6月16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南通荣祥制衣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R是注册标记。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K符号,与R标记近似,易使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节选(1994年9月23日)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解释》节选(1988年1月19日)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卬]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

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1986年2月26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比照(85)经生44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沂源县工商局请示报告的复函》节选(1985年10月21日)

沂源县果品加工厂在罐头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青龙山商标,目前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成为注册商标,该厂擅自在青龙山商标标识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予查处。

临胸县书法社及周村印刷厂,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擅自印制注册商标,亦应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未注册商标周围加印字母问题的复函》(1985年9月12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你省招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和新附的商标标识。请转告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图样分析,我局认为在未注册商标周围加印Z、C、S、B四个字母,易使人认为是注册商标的拼音缩写,应当立即制止使用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