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了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使用注册标记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注明注册标记,而未注册商标绝对不能标注该标记。注册标记的使用应当规范,不能不加外圈。标示的位置应当适当。商标主管机关应严格检查对注册标记的使用情况,对未按要求标明注册标记和标注不规范的,一般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二、关于使用《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解决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的依据,商标注册人应妥为保管,不得外借、转让、涂改、伪造。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及时申请补发,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三、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的管理

对于商标使用与核定的商品范围不符合的,商标主管机关应责令改正,或责令其另行注册。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删减指定的商品或者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的具体程序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不履行法定手续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依《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管理

五、对转让注册商标的管理

商标权的转让,最终必须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才能生效。根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不按法定程序,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是为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行为人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六、对注册商标连续使用的管理

依《商标法》有关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他人以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七、对商标使用许可的管理

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八、对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