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发展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有着独特的发展轨迹。

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我国并未形成所谓的商标法律制度。在封建社会,因为我国一直以农业为主,其商品经济没有得到彻底的发展,所以商标大多是用在陶器、铁器等农业社会所必需的产品上,而且商标的使用也只是极其个别的现象,同时,由于商品较少,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就更少,以识别同种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为其主要功能的商标就不可能得到较大的发展。商标是以成熟的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其发展前提的。

近代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产物。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美国、英国、日本、葡萄牙等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在对外通商条约中订立了不少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1904年,清政府在帝国主义列强的要求下,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此后,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细则》,并在农商部下面设立了商标局(地点在北京),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30年国民党政府另行颁布了《商标法》。这部法律此后经过多次修改,目前仍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整个中国实际上的不统一以及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我国一直未存在过全国统一的商标保护法。

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事情。1950年,原政务院批准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随之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63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发布了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和沿用至1989年的《商品分类表》。

1982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商标的基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该法于198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年3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该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这部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反映了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系统地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现行商标法(新《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一次修订,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第二次修订,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