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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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许可的第一方面的效力是对商标权的维持。许可使用产生有如自己使用的效力,可以避免商标因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如上一节所述,使用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义务,若连续不使用注册商标达到3年的,则要承担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注册人如欲避免这一后果,应提出使用的证明,此处的使用应作扩大的解释,即将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许可人的使用。这种理解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的精神,即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使用许可第二方面的效力是对抗商标转让后的新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如同房屋租赁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商标转让不能使既存的使用许可失效,被许可人有权继续使用,商标受让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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