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抗辩事由、法律依据和方式

(一)抗辩事由

1.尊重在先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所特有的独占性的特点,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得权利的先后顺序,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事实。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在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中有充分的体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已经取得的,确实存在的合法在先权利,是抗辩在后权利的法定事由。

2.是否具有把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实,或者将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的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作为商标注册的事实,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商标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为同一人或两者具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对商品的误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权人的误认或误解

应充分准备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误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权人误认或误解的证据。

3.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根据以上规定,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后权利构成损害在先权利;二者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则在后权利不损害在先权利,在后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应列举其与在先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或者不近似的证据。

4.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已过法定有效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对续展次数,商标法没有限制。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不可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届满未续展,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届满的,其商标权、专利权不再受法律保护。在后的权利与有效期届满的权利相冲突的,在后权利不构成在先权利的损害。
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抗辩事由、法律依据和方式

(二)法律依据和方式

(1)《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5)《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专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7)《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8)《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9)《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