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概念和理由

1.商标异议的概念

商标异议,就是在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的3个月内,相关人员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理由,向商标局提出的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建议。《商标法》之所以要给出3个月的公告异议期限,目的在于能够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以维护在先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这一期限不能过短,但是也不能过长,因为过长的话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就过于不公平了。应该说《商标法》规定的3个月期限还是比较恰当的。

提出商标异议的人可以是任何个人、法人。其他组织由于原则上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应当认为其不能够提出异议。此外,异议人并不限于中国公民和法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法人团体也可以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异议。

2.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之所以提出异议,一般是因为该商标违背了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实质性内容和事项的规定,但也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原因:

(1)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或者其新颖性、显著性不够;

(2)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其他禁用情况;

(3)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同自己或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他人的姓名或者肖像组成,或者包含他人的姓名或者肖像,而商标申请人又未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5)认为注册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使用已久并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抢先注册。

3.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的区别

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是不同的。商标争议是指在商标注册以后5年期限以内发生的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在后且注册尚未满一年的商标提出的反对意见。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以后,因为连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是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相关人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注册的请求。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后的公告异议期间,商标争议是在商标注册后5年之内,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撤销则是在商标注册后5年之内或者整个商标权有效期内。

(2)对象不同。商标异议是对尚未注册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而商标争议和申请撤销则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的反对意见。

(3)提交机关不同。商标异议是向商标局提出,复审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介入,而商标争议和申请撤销都是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商标争议和注册商标的申请撤销也有不同之处。其不同之处在于提出反对的理由不同。商标争议是因为后注册商标同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并且使用在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撤销则是因为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以不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