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的权利。这是商标权人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效力范围。商标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

(2)排他性专用。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排他性的专有使用。

法律之所以要明确地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范围,是由商标使用行为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体行为,它会带来极大的社会效应。因此,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为了防止使用行为超出法律设定的这一范围,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权人不得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否则,扩大使用的行为无效,甚至其注册商标可能会被撤销。

在法律规定的效力范围内,商标权人所拥有的使用权是一种专有使用权。商标权人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并自行决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使用权是商标权的核心内容。获得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本原因。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注册商标既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内容,也是商标权人的一项义务。各国或者地区的商标法都规定了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体现在该法第44条之中。根据该条规定,商标权人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将被注销其注册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所享有的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又称排他权,是商标权人支配权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商标权人的禁止权体现在《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之中。该条文将“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禁止权的效力范围是,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与使用权相比较,禁止权有着更宽的效力范围。它由“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扩展至“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产生市场混淆。

当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尤其为驰名商标时,则禁止权的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至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某一服务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关联,且关联程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如酒类与餐饮服务,汽车与汽车修理等,那么,该知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行使禁止权。例如,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是使用于葡萄酒上的注册商标“DYNASTY”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我国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权人对他人在“自助食堂、咖啡馆”等项服务上申请注册“DYNASTY”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禁止该商标的注册。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

商标法对商标权中的使用权和禁止权的效力范围的不同规定,构成商标权的一大特点。这是商标权与包括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内的其他民事权利在权利内容上的一大区别。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的,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使用商标不同于商标转让,许可只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即不转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商标权人仍享有注册商标权。

商标的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再允许其他人使用。

(2)一般使用许可。即注册商标权人对于其注册商标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可以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从民法的角度看,是一种法律行为;从结果上看,是商标权从一人名下移转至另一人名下;从主体的角度看,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商标在注册后,即为某一主体所有,但由于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法律允许注册商标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移转。

注册商标的移转有两种形式:

(1)通过转让行为使注册商标发生移转。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通过合同转让,即商标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以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为内容的合同,实现商标的移转。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通过合同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但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应当一并移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因为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在自然人之间,一般是指继承转让,即拥有注册商标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则是指作为商标权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等情形时,注册商标移转给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商标如果因为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有关当事人须到商标局办理有关移转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处分行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商标权的处分还包括商标权人将其商标权设立质权。商标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内容由法律严格规定。前述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权的内容与国家的立法对此的规定大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