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救济途径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异议的救济途径有两条:

一是申请复审,即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商标局所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对保护异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商标使用权具有重要作用。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异议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申请人申请异议复审,应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如果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撤回商标复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复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审申请。

例如: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三十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一卡通”用在所报服务上,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二是行政诉讼,即申请人(异议人)、被申请人(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对异议权给予司法救济,这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获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终局行政决定,均应当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的精神是一致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除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所提起的诉讼系行政诉讼,其原告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当事人),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无论作出维持还是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的判决,都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是人民法院不允许商标异议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影响当事人在法庭陈述意见和上诉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则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对诉讼采取较为消极的态度,则有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反之,则成为对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有悖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应当不偏不倚、依法公平处理商标异议案件的初衷。人民法院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通过司法救济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