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上述规定,同一种商品,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对象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角度看,两者本质具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等,其用途、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种商品。再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轴、车圈、车闸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下也应属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一般是指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如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例如:大衣、浴衣、内衣、夹克等,虽然名称不同,但它们在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如果在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因而,这些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既要考虑商品本身,也要考虑商品与商标的关系,还要考虑在某些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会不会使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是同一企业制造或销售的。综合以上因素,即便商品本身不会引起误认和混淆,为使商标充分发挥识别性、区别性的基本功能作用,也应将具有相同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的商品视为类似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的类似与否随科技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二十五类中的制服与皮衣,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皮制服装的制作要求较高的工艺,价格昂贵,属于高档消费品,与制服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服装制作工艺的改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皮衣已逐渐普及,成为人们的普通着装,而且,用普通布料与皮革混合制作的服装,已经使人们难以分清是皮衣还是布衣。因此,时至今日,皮衣与制服已构成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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