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保护范围

1.我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商标权的保护,应以核准的商标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限。(2)商标权的保护,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与之类似的商品为限。

因此,在我国,注册商标权人不但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也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与核定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范围的原因

如上所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标权制度要保护的是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而不是人类智慧成果的使用本身,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珊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对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有实际的损害,对于商标所代表的商业利益却很有可能造成实际的危害。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法律才特别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商标权的权利范围。

3.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法定性

我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能凭自己的意愿加以改变。

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方式,也不能任意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商品之外的商品上。而这其实就是属于商标权的权利范围而不是属于保护范围的问题。当然,如果注册商标的人仅仅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方式,而不是以注册商标的名义来使用的话,法律是否应当禁止这样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考虑到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权人应该有这样的行为自由。至于商标权人擅自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商品之外的商品上的行为,通常会造成商标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工作混乱,并且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使消费者以为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与核定商品或者服务一样的国家监督。所以法律一般应该禁止这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