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1.日本

该国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涉及商标权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使用广为熟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包装等与他人的商品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或者销售,周转或出口使用这种标记的商品,而与他人的商品产生混淆的行为;②使用广为熟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名、商标等与他人营业上的标记相同或类似的标记,而与他人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③在商品或商品广告中,以让公众得知的方法在交易文件或通信中标示虚假产地、或者销售、周转或出口作这种标示的商品,而使人对产地发生误解的行为。

2.西班牙

西班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比较详细,有关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如下:①产生混乱的行为,即导致对他人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对其原产地造成混乱;②使人误解的行为,即使用或制作虚假标识,疏略真实标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误解的做法;③比较行为,即如果提到那些并非类同、相关或可比较的事实被认为是不正当的;④摹仿行为,即在摹仿他人的商业活动行为时,超出了受到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利的限制(如商标权)的行为。此外,那些能够导致对商品或服务以及原产地混同、或不适当地利用另一方的商业信誉,或对某一竞争方的全部商业活动系统进行照搬性质的摹仿将受到惩罚。

3.德国

德国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立法为1909年的《不公平竞争法》,该法除禁止各种具体的不公平商业的做法外,有一条总的规定,即禁止一切违反善良风俗的竞争行为。I960年初,德国还把保护消费者的概念引入不公平竞争法。它所禁止的具体不公平竞争行为中,有以下三类涉及商标权保护:①利用他人的声誉。以仿造他人的区别性标记和广告造成混淆,仿效他人的广告素材。②攻击他人的商业声誉。对竞争者及其货物或劳务进行诽谤、攻击、作比较的广告。③欺骗性广告。关于自己的货物、劳务或商业关系的令人发生误会的声明,尤其是关于货物的质量、价格和原产地的这种声明。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之所以未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缘于德国《商标法》已经保护了包括未注册商标在内的一切商标。其第4条第2款规定:“通过在商业过程中使用,一个标志在相关商业范围内获得作为商标的含义,商标保护由此产生。”

4.其他

瑞士1943年9月颁布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联邦法律第一条作为一般条款规定:“凡以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方式,滥用经济竞争者,即构成本法所称之不正当竞争。”

葡萄牙在1940年制定的《工业产权法》第212条中规定:“凡竞争行为违反任一部门内之经济法规或诚实习惯者,均构成本法所称之不正当竞争。”

土耳其1956年6月制定的《商法典》第56条规定:“凡以任何方式实现欺骗或违反善意原则且构成混用经济竞争之行为者,均视为不正当竞争。”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除了通过列举具体条款界定各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尚有一般条款作概括性规定,以涵盖未被具体条款言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各国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②商标法禁止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受这种限制,即在不同或不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如果能够产生市场混乱的后果,则同样予以禁止;③禁止假冒竞争对手商标以外的其他商品标志,如字号、产地、厂商名称、包装、装潢等;④禁止不正当广告宣传行为,尤指和他人商品作比较性宣传一一或者攀附他人商品,或者诋毁他人商品,或者使公众产生混淆。这四个方面都是商标法对商标权保护的真空地带,如果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势必造成市场混乱,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