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询问当事人时,可以将当事人通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到其住所或违法行为现场进行。询问前应首先查明当事人身份有无差错,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围绕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要让当事人充分陈述和辩解。在询问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进行询问。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有关人员是指询问知道或可能知道案件事实的人。询问前,要事先了解被询问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了解程度以及自身的有关情况。如果被询问人系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由于其提供不了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所以不能作证。询问有关人员也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其作证的要求和责任。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陈述,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进行调查。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将询问情况如实地记录下来。询问笔录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被询问人要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允许。询问笔录作好之后,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明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检查

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违禁物品予以查处以及保全证据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它包括对书证、物证以及物品的抽样鉴定、对物证或者场所的勘验、对现场的检查、对违禁物品的收缴、证据的登记保存措施等。检查也可分为违法现场勘验、物证检查和人身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收集和研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揭露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行使调查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复制的资料如不属于违法行为证据,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现场检查权,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的权力。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检查措施,有两个条件,一是必要的时候;二是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在处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时,采取询问当事人、听取证人证言、查看违法行为现场等方法仍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收集到全面的证据,非采取检查措施而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检查措施,以查明事实真相。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活动,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任何商标侵权行为都必然会使客观外界发生变化或遗留下各种物证,这些物质痕迹能以其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及其与案件的因果关系来证明案情。由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广泛性、复杂性及其专业技术性,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尚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取得确凿的证据,往往还需要对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的目的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调查商标侵权案件,在收集证据所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一般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物证或'者现场,调查人员应当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或者采用其他勘验手段。对勘验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调查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在无专门鉴定机构时,可以聘请或指派能够出具合法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进行鉴定后,应向鉴定人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写明送鉴材料、鉴定要求和目的,还应向鉴定人提供进行鉴定所必须的案卷材料。执法人员收集鉴定材料应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依照抽检规定的数量和频次抽取样品。需要进行抽检的,应出具抽检通知,对抽检样品须开列清单,记明抽检目的、种类、数量和检测项目,经执法人员鉴字、盖章后送交当事人。样品检测、鉴定后,应将抽检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被抽检后的物品如仍有使用价值,应退回当事人。鉴定人应认真负责地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鉴定结论通常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自然人作出,也可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写明结论及作出该结论的科学及事实依据。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活动进行查处时,对确有根据认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有采取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所谓查封,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张贴封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将有关物品封存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所谓扣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等运到另外的场所予以扣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侵权物品进一步流入市场,给消费者和有关权利人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侵权行为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