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和种类

一般来说,使用许可关系是通过许可合同确立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既可以表现为独立的使用许可协议,又可以表现为包括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许可条款。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又称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主要是根据基本的许可条件划分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结实践中的常见做法,确定了使用许可的3种形式。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依据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在特定时间、区域内该商标使用权由被许可人独占行使,许可人不得再与第三人签订同一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并且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再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因此取得类似于商标所有人的地位,不仅取得使用权,还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可以行使禁止权,在该区域内可阻止任何人使用该商标。如果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要求赔偿损失。被许可人发现有人在约定区域内侵犯其独占使用权,有权直接对侵权人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又称独家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和种类

3.普通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许可又称非独占许可,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和再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取得的商标使用权不是排他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的禁止权,不能对抗他人,仅有债权效力。

不同类型的许可,许可人索取的使用费多少不等,对独占许可收费较多,排他许可次之,普通许可最少。相应地,被许可人实际得到的权利大小不等,一般来说,独占许可人权利大些,排他许可较小,普通许可最小。特别是在诉讼方面,依《商标法》第53条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起诉,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上述3种许可类型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最正常的形式。除此之外,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其他的许可方式。有的是作为争议的解决办法形成的,如商标侵权纠纷的双方达成协议,商标权人将使用权有偿许可给侵权人,由其继续使用,同时对此前未经许可的非法使用行为进行补偿;有的是商标申请人发现自己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已有人注册使用,该申请人可与使用者协商收购这一商标,同时允许使用者在约定时间内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