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滥用的禁止

民法指出,对于民事权利的行使有出于正当目的并且不得超出正当界限的要求,否则其构成为法律所禁止的权利滥用行为。商标权也是如此,一般而言,商标权的行使是为了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但有些商标权人却可能出于不当竞争的目的来行使商标权,这时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商标权滥用,应禁止。

商标权的滥用一般必须满足两个要件:

第一,须商标专用权存在。

第二,商标权的行使,必须是出于损害他人利益或不当竞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