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评论,研究中合理使用
如在报纸、杂志及其他媒体中引用该商标进行客观评论,这种使用只是偶尔地使用,而不是持续地使用,也没有“搭便车”的嫌疑,当属合理使用。这种使用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使用未经权利人的同意;
(2)使用不需要对价,这种使用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但是不得给权利人造成利益损害;
(3)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该目的必须是非商业性目的,具体表现为“学习和研究”、“批评与评论”或纯粹“教育”的目的等,此类目的应为公共利益所必须;
(4)使用应当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它不是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基本特征的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2.滑稽模仿中的合理使用
滑稽模仿源于古希腊,是指社会评论和文学批评中用幽默方式来表示对某种事物的看法。当今社会中,商标越来越成为一个无所不在的因素,因此喜剧演员和讽刺作家常常引用有些商标符号,来针硬时事和鞭笞社会丑恶现象。对合理使用的衡量就集中在作品的性质和创作意图方面,这些因素应当超过对使用商标频率的衡量。这种衡量不是简单地看使用了多少,而是看使用典方式以及使用目的是否合理。这种引用即使有时并不符合商标的常规功能,M属于正当使用,不必经过权利人的事先许可。如2001年火爆的贺岁片《大腕》就借助许多知名品牌对社会现象进行讽刺。这种艺术化的使用只要不对商家的名誉造成损害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在字典中合理使用
此种使用应当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说明来源,不应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是通用名称,从而淡化该商标。如有此种情况发生,法律应赋予商标权人字典修订权,在下一次修订字典时予以更改说明,以求亡羊补牢之功效。只要不造成淡化,该使用一般不会造成侵权,当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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