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保护应具备的条件

未注册商标要想受到法律尤其是商标法的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条件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具备可注册性

所谓具备可注册性,是指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法》为商标注册规定有一系列的条件,具备条件的商标方可申请注册;而只有可注册商标才可能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

从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可注册性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2)具有显著性。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而没有显著性的标志是难以体现出识别性的,也就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一般说来,独创性程度越高的商标,其显著性越强,在未注册的情况下也更易获得法律的保护。

(3)不违反禁用条款。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列举了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是商标的禁用条款。如果一件未注册商标使用了禁用的文字图形,那么不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而且其使用者还将受到商标管理机关的处罚。

2.属在先使用商标

准确地说,这一条件是针对商标使用人而言的。即只有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才有可能在其商标未注册的情况下获得法律的保护。

这一条件有两层含义。其一,商标须投入实际使用;其二,该商标的使用须早于其他相同或者类似标志的使用。

在注册原则之下,因实际使用并非注册之前提,故一件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因已获准注册而取得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但一件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则难以作为商标而得到法律保护(当然,不排除其作为作品、外观设计而受到著作权法、专利法保护的可能)。一件未注册商标与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标志)发生冲突时,只有在其属于在先使用的情形下,才可能获得法律的保护。非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一旦与注册商标相冲突,将为商标专用权效力所拘束,而遭禁用之命运。

3.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应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具有一定影响,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当声誉之商标,通俗地说,就是指知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