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

【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节选(2002年8月3日)

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O)和(R外加O)。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节选(1986年4月5日)

第九条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六)使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节选(1998年12月3日修订)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或者(R)标记;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和标签管理的通知》节选(1992年10月20日)

二、使用商品名的西药制剂必须在该商品名下方的括号内标明其通用名称(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正式品名)。商品名(商标)凡已在我国商标注册部门注册的,必须在其右上角加注(注)或(R),或者标明“注册商标”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节选(1989年3月1日)

使用注册商标,应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标明注册标记,而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来表示注册商标。

【其他文件】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节选(1988年4月8日)

第二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85)国烟专字第26号、34号及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文字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六、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节选(1986年10月11日)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