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投资入股问题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节选(1995年12月18日)

第九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其中以专利权出资,其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出资须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先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节选(1995年8月1日)

第十一条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中任何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当在合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合作关系结束后该商标归属的协议。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妥善处理出口企业商标所有权问题的通知》节选(1993年10月5日)

一、以注册商标作为资本进行投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改变该商标专用权人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