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权限制的规定

我国商标法历来对于商标权限制问题未给予必要的注意,没有作必要的相关规定,即使在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以后,这种情况也未有大的改善。总的看来,现行商标法中,只有少数几个规定可以视为与商标专用权限制有关的内容:

第一,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我国近年来也开始注重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工作,而这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承认驰名商标先用人的先用权。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即使没有注册,驰名商标的先用人也可以在已经有他人将该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得禁止。

第二,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那么当非商标权人正当使用这些名称、图形、型号甚至商标本身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合理使用商标的一个体现。

第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的规定,非商标权人使用的服务商标,虽然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只要是在1993年7月1日以前就开始使用,并且其使用持续到1993年7月1日的,非商标权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