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国公民、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等,以及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公民或者企业。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仅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或无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得申请。

另外,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意图必须是:

1.为了在经营中使用

《商标法》虽然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但对于商标的使用也给予了一定的注意。比如规定了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商标注册;还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备用商标并没有这样的要求,也就是说,申请这些特殊商标的,不要求申请人是为了在经营中使用这些商标。

2.为了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商标的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人。因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应为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注册。不过,如果是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则不受此限制。这两种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并不是为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而是给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