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商标行政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则判决维持。

证据确凿,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程序,是指处理决定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主要证据不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处理决定所依据的商标违法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处理决定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

(3)违反法定程序。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未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超越职权。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处理决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行政职权,或超出其行政辖区行使其职权。

(5)滥用职权。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处理决定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却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宗旨,以致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公正合理。

3.判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它是判决撤销的一种补充,处理决定因违法被撤销,但商标违法问题并未解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需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故可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必须纠正原违法的处理决定,而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决定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其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则不受上述限制。

4.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5.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则可判决变更。可见,人民法院可判决变更的,只能是处罚决定,对其他处理决定则不能予以变更。其他处理决定如违法,可判决撤销,并可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