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取得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及必要性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即商标是否注册由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己决定,《商标法》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未注册商标同注册商标一样也是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识别性的标志,也是一种工业产权,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而产生的无形财产价值,使得它与其他形态的财产一样,可以转让、继承、投资、抵押。未注册商标本身作为商标的事实,奠定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坚实基础。

应当承认,在先使用且具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也是一种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在注册原则之下,其使用人虽不能拥有专有性的商标权,但对该未注册商标却拥有正当的利益,如使用人可借助其商标声誉来拓展其产品或服务市场,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这种利益是使用人投资和劳动成果的结晶,是依法取得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实际上,保护未注册商标就是为了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利益。换一角度来看,一件具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如果仅因为与在后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就遭禁用,这有可能破坏两种利益间应有的平衡,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而言有失公平。当注册人属恶意抢注时,这种不公平性更是凸现无疑。因此,为防止注册原则的负面效应,维护社会公平,有必要适当地保护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另一个基础,在于商标的区别来源功能。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众多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中作出选择。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避免消费者被误导、被欺骗,这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保护未注册商标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需要。如果只是因为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行,而对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不仅损害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最终将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注册商标在功能上,其与注册商标殊无二样。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专用权的目的,归根结底还在于充分发挥商标功能,以维护正当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而给予未注册商标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目的也正在于此,而且,商标功能的实现,最终须通过商标的使用,注册只不过是促进商标功能实现的一种方式而已,并非商标功能实现之标志。故从充分发挥商标功能角度,保护未注册商标也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