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虽未在总则集中列明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所应遵循的原则,但在各章条款中却隐含了这些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项:

1.“备案前置”原则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境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不断增多。社会各阶层已开始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申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人越来越多。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计190多万件,加之国内外其他知识产权,可谓数量繁多。对于这么多数量的知识产权,海关无法也不可能承担全部的保护职能。为确保有重点地保护知识产权,集中力量打击进出境领域的侵权活动,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采取“备案前置”原则。所谓“备案前置”,是指商标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商标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商标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商标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采取“备案前置”的原则,还可以使海关对申请保护的商标权,进行初步的权利审核和有效性的审核,防止无权提出保护申请的企业或个人提出保护申请,影响他人的正常进出口贸易。同时,权利人在备案时,应提供有关商标权的权利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商标权情况、侵权嫌疑单位、有关图片和照片等信息,使海关有可能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确定查验重点,及时对比,一旦发现侵权嫌疑货物能及时联系权利人。进行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还可以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起到一定的警告和震慑作用。

到2003年,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有3728件,其中商标权备案有2392件,约占69%。在商标权备案中,境内商标备案1387件,约占58%。

2.“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原则

国外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遵循被动保护的原则,即必须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愿为前提。在权利人未提出保护申请的情况下,海关不主动查缉;另一种是海关依职权主动查缉。

有鉴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也侵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关境的监管机关,对于属于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商标权侵权货物,理应具有主动查缉权。同时,海关保护商标权,是以确保合法国际贸易的畅通为前提的,海关不可能为了制止商标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境,而对所有进出境货物逐票查验,在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由商标权权利人提出申请、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报来查缉。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和参照国际海关通行做法,我国海关采用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担保与反担保相结合原则

商标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后经过依法查证,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利人申请合理,货物确为侵权货物;另一种是权利人申请不当,货物为非侵权货物。在两种情况下,都会产生仓储、保管和处置等有关费用。在第二种情况下,还会发生货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事情。因此,有必要由申请人向海关提供担保,保证其承担由申请进出境商标权保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出于公正的考虑,并鉴于商标权权利人也有可能在信息不完全或者信息失真的情况下,提出不当的主张,为了使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各国海关一般都允许货主对扣留其货物提出异议,并有权申请海关放行货物,但同时必须提供反担保。这种反担保可以保证海关决定或法院判决确定其侵权时,货主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足额扣缴等值价款、罚款等。
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的基本原则

4.非商业性侵权货物的有限豁免原则

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都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境货物规定为禁止进出境货物,同时对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少量非商业性的侵权物品采用有限豁免原则,不以侵权货物论处,由海关径予放行。TRIPS协议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遵循了这一国际惯例,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视为侵权货物,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反言之,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侵权行邮物品,可不以侵权货物论处。

5.不受理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原则

商标权侵权货物的进出境,既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在海关对侵权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商标权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商标权权利人的错误申请等不当行为也可能对货主构成侵权,使其蒙受因货物不能及时进出境等造成的损失,货主也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海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职责是实施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没有能力也无权受理民事争议。

6.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在实施商标权的进出境保护过程中,海关通过备案、申请等环节掌握了大量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与商标权有关的货物的进出口商正常价格等情况即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场如战场”,保守商业秘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