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商标印制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企业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对其承接的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企业应当将其承接的业务进行登记;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对废次标识进行销毁;并将上述情况存档备查。这些规定其实也是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应该包括的内容。印制商标单位在开展印制商标业务时,要严格遵守这些商标管理制度。

设立商标管理制度,一方面企业通过对商标印制业务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行自我监督;另一方面企业对其业务进行登记,存档备查,将其业务置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之下。这样做,对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强化商标印制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减少商标印制环节违法行为的发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