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是:

(一)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注册商标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双方当事人分别为转让人与受让人。

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实施注册商标转让行为,首先必须就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转让协议。《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所谓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所谓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虽然《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协议采用何种形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规定签订转让协议。但是,由于转让注册商标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许多具体复杂的权利义务,不像在商店购物或者在农贸市场采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简单,所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判或者裁决。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以后,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时,应当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按照规定交纳费用。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收到申请以后,经过审查,确认申请手续齐备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三)经过商标局核准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过商标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是否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如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受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是否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准许其生产该商品的证明文件;

第三,受让人是否能够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转让人是否将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第五,转让人如果已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是否已经征得被许可使用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损害被许可使用人利益的情况等。

商标局经过审查,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

(四)公告

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将《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在《商标公告》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享有受让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该注册商标剩余的有效期限,即十年减去已经过去的时间。

受让人通过注册商标转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以后,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以维护该商标的信誉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