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人士每天都需要抽烟的,所以一年四季在烟上面花费也是不少的,很多的微信朋友圈里也有很多售卖香烟,但是价格却很便宜,让很多人都心动了,但是面对这么便宜的价格,我们还是需要注意的,一定要看清货品,到底是不是真的。



假冒注册商标香烟,被判刑并处罚金



近日,黄骅法院审结一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注册香烟的案件。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利用微信等形式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37万余元。


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苗某从广州、广西购进煊赫门、中华、玉溪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通过4个手机号、2个微信号加价向外销售卷烟达15万余元。同时公安民警在苗某家中查获140条煊赫门香烟,在快递点查获苗某购进的4箱煊赫门香烟共计200条,苗某通过销售卷烟共获利10万元。


2019年下半年至案发,刘某从苗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煊赫门、中华、玉溪等各种伪劣卷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4万元。


2018年10月至案发,赵某从刘某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案煊赫门、中华、玉溪等各种伪劣卷烟对外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同时公安民警在赵某处扣押各类香烟共计26条,尚未销售的卷烟金额3670元。赵某通过销售卷烟共获利3万元。陈某作为赵某的丈夫,帮助赵某运输假冒注册商品的伪劣卷烟。


上述香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1年2月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向黄骅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6月30日,黄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四被告人虽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销售卷烟,但因所售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四被告人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责任。


黄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苗某、刘某、赵某、陈某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十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三年至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涉案烟草被依法予以没收,并移交烟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